(2017)粤2072民初514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148号


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280000元及违约金(80000元从2013年7月20日起,200000元从2014年7月20日起分别按每日万分之七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防伪标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5元,由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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