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4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340号

 

陈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高沙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陈志强、李文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从2014年7月10日开始计算至两被告将土地交还原告使用之日止);3.原告没收履约合同保证金5600元;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纳租金违约金(从2014年7月11日开始计算至两被告将土地交还原告使用之日止,按延付租金部分的0.5%计算)。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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