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6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462号


苏平娇:
    本院受理原告区颖仪、叶灿锋与被告苏平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02525.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200580.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944.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苏平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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