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09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096号
冯永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发五金厂诉被告冯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永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