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62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620号


刘和新:
    本院受理原告梁润明与被告刘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200元和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文国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春燕、伍执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赵鑫溶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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