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40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408号
中山市圣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可耐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圣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赔偿款18394元及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结清款项期间的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圣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