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89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898号
谭伯洵、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贤诉被告胡志红、李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追加谭伯洵、邓植槐、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568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56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600元,担保费2240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三人谭伯洵、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