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830民事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830号
中山市健盛网印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粤2072民初2830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28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撤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