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43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宋龙)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435号
宋龙:
本院受理原告区铨辉诉被告宋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以上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139.66元,先由被告二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宋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