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75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758号


梁尚传、林宝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学、余金芝诉被告梁尚传、林宝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8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12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清偿之日)。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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