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3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38号

曹来香:

本院受理原告徐晓生诉被告李宗晓、曹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李宗晓、曹来香夫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和该款项从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4月7日(暂计至起诉时日止)的逾期利息32600元(每月按本金的2%计取),两项合计182600元。2、判决被告李宗晓、曹来香夫妇共同偿还起诉之日后每月利息本金的2%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用于抵押给原告的粤THX587车辆的寄存停放费从2015年12月2日直至还清所有款项为止(每月按500元计算);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宗晓、曹来香夫妇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曹来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