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2017)粤2072民初504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梅劲松、张巧利、夏沁: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正诉被告梅劲松、张巧利、夏沁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梅劲松、张巧利、夏沁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梅劲松向原告清偿30000元借款本金,以及从2016年12月27日开始按月2%的利率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梅劲松承担原告因追偿而需发生的律师费5100元;3、被告张巧利对梅劲松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被告夏沁对梅劲松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10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