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13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135号


胡建均、吴洋:

本院受理原告廖冠枝诉被告胡建均、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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