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37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337号
徐帆: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共计51375.2元及利息(以51375.2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徐帆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为542元,由被告徐帆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