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476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476号
欧泳诗: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波与被告欧泳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泳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光波偿还借款10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欧泳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光波支付登报公告费用560元;
三、驳回原告陈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欧泳诗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陈光波预付,被告欧泳诗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陈光波,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