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60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604号
王少春、黎桂月:
本院受理原告罗怀伦诉被告王少春、黎桂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