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8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2017)粤2072民初588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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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立案之日为94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代理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10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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