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98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刘桂兰)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982号
刘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梁立程诉被告刘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02295.92元;被告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桂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