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99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990号
梁海森:
本院受理原告罗铨林诉被告梁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200元(按月利息百分之一计算,其中10000元的借据从2016年4月21日到2017年4月21日产生逾期利息为1200元,25000元借据从2016年4月30日到2017年5月30日产生逾期利息为3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海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