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087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087号
徐培超:
本院受理原告欧炜梅与被告徐培超、宋高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7850元给原告欧炜梅。
二、被告徐培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3995.48元给原告欧炜梅。
三、驳回原告欧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