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56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568号
聂永胜、程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永胜、程秀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起至2017年3月止物业服务费4031.18元及违约金1995.43元(违约金自2014年8月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百分之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聂永胜、程秀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7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