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1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415号
罗军红:
本院受理原告梁文锋诉被告罗军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乐意居分公司,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2、判令被告、第三人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居间费用8000元整、定金50000元整以及利息(从2017年3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裁判文书确定的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27200元、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诉讼保全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罗军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