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78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782号

中山市智臣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奇亮盛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智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货款438788.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到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智臣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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