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791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昭枧:

本院受理原告郭智逢诉被告张昭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张昭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郭智逢支付劳务报酬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昭枧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其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给原告,法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