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37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371号

梁金献: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金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6041.16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推广费人民币2467.87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水电费人民币6972.4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上述费用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2060.85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11日(即合同解除日)起计至起诉日,最终计至被告付清欠费之日止);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保全费用、担保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金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4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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