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7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2017)粤2072民初871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黄进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展洪诉被告黄进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黄进海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6768元、违约金人民币69072.4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5年2月25日分段暂计至2017年7月24日止,全部违约金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上合计225840.4元;2、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10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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