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94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8947号
李雁、刘敏:
本院受理原告阙海辉诉被告李雁、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两被告清偿借款1960000元及利息(分段计算: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以本金196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即588000元;2016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96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扣减已偿还利息60000元,即381000元)暂合计本息为2929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雁、刘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