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11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118号

余东林:

本院受理原告钟柏洪诉被告余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立即将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洪联路72号厂房二楼腾房,清空该厂房的所有物品,并将该厂房交还给原告;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7000元及逾期腾房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即租金)(从2017年2月计至2017年7月30日止,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标准计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从2017年8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500元);

四、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6200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2%统一计算30天);

五、被告支付水电费等其他费用770元;

六、被告支付延迟支付水电费的滞纳金462元(每日按未付水电费总额的2%统一计算30天);

七、被告支付的押金9000元不予退回,归原告所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余东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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