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14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黄鉴泉)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9141号

黄鉴泉:

本院受理原告蒋君秋诉被告庞永仙、黄兴有、黄鉴泉、廖创用、李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五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2800元(违约金从2016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值实际偿还之日 止,暂计至16个月为12800元)暂合计本息为52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鉴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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