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14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黄鉴泉)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9141号
黄鉴泉:
本院受理原告蒋君秋诉被告庞永仙、黄兴有、黄鉴泉、廖创用、李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五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2800元(违约金从2016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值实际偿还之日 止,暂计至16个月为12800元)暂合计本息为52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鉴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