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49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中山市纺织制线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9499号

中山市纺织制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好诉被告邓植添、冯少芬、中山市龙之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中山市纺织制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一邓植添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85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为5270000元),暂合计本息为13770000元。

二、被告二冯少芬、被告三中山市龙之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四中山市纺织制线有限公司对被告一邓植添的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纺织制线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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