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029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0294号

黄锐标:

原告胡武孙与被告黄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锐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武孙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9元(已由原告胡武孙预交),由被告黄锐标负担257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武孙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锐标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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