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02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0297号

杨开艳: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爱乐普电器制造厂与被告杨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0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开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爱乐普电器制造厂支付货款384149元及利息(以38414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爱乐普电器制造厂预交),由被告杨开艳负担71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爱乐普电器制造厂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开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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