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029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0298号

刘基洪:

原告梁秋康与被告刘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基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秋康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及支付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基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秋康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梁秋康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鸿埠园东埠街19号信定楼3楼C座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14)易3103207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04829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元(已由原告梁秋康预交),由被告刘基洪负担222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梁秋康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基洪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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