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68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9684号
邱柳颖:
本院受理原告宋涛诉被告邱柳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首期款150000元及定金50000元,共2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暂计算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共计利息4500元;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合计254500元;
五、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邱柳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