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36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360号
广东华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欧飞纸制品厂与被告广东华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7874.3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4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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