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59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595号
邝双发、中山市婴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邝双发、中山市婴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婴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6305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02.11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263056.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24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29日为1902.11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婴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95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邝双发对被告中山市婴悦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275458.36元(不包含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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