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267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2670号
肖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至航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辉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5300元欠款;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5299.58元(以55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7日,共5299.58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暂计共64099.5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4日11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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