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418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418号之一

袁剑芳、张润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存全被告袁剑芳、中山市一鼎灯饰有限公司、张勤健、张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袁剑芳、中山市一鼎灯饰有限公司、张勤健、张润辉清偿拖欠货款438322元及逾期相关利息22219.28元(以43832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合计460541.28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袁剑芳、中山市一鼎灯饰有限公司、张勤健、张润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袁剑芳、张润辉。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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