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黎培君、黎培弟与被异议人广东泓睿科技有限公司、梁沛明、吴学坚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沛明、吴学坚: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黎培君、黎培弟与被异议人广东泓睿科技有限公司、梁沛明、吴学坚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追加梁沛明、吴学坚为(2024)粤2072执恢2389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梁沛明、吴学坚分别在其未出资的200万元、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广东泓睿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