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梁炜英与被异议人郑权辉、罗堃龙、李隽贤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堃龙、李隽贤: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梁炜英与被异议人郑权辉、罗堃龙、李隽贤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对执行裁定书(2024)粤2072执恢1538号提出定价异议,要求重新评估,评估费由异议人预缴,法拍之后再把评估费扣出来,归还给异议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