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34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张妙华)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346号

张妙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妙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21日签署的关于中山市东凤镇逸湖半岛3期月怡湾5单元52幢1103房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码为13003172),被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该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199.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夏国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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