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50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2)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503号
柴清凤:
本院受理原告邓淇鸿与被告重庆融亿达包装厂、柴清凤、肖洋、陈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四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邓淇鸿借款48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日向原告邓淇鸿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柴清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0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