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59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夏国伟)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591号

夏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元诉被告夏国伟、胡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先行垫付的执行款317191.2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夏国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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