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75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757号

陈达敏: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娥诉被告陈达敏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女儿陈伊楠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名下车牌号粤TTX747(车型:宝马X1)的车辆依法分割,并由原告享有该车财产份额的一半价值;4、请求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达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