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848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848号
周永正: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卓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58364元及利息暂计435元[利息计算方法:(1)以第一期欠款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2)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583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永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