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95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中山市智臣电器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953号
中山市智臣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国蔷五金加工厂诉被告刘建华、中山市智臣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营地址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和相应利息共计6531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底。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智臣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