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1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013号

中山市非常小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汝湛、古四英诉被告中山市非常小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立即返还两原告人民币120418元;2、判决两被告支付利息18469.79元(从2014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9月10日计至清偿之日);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非常小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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