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5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151号
贾全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贾全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443元及滞纳金(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22.81元为基础,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且不超过7443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