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6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26号
杨昌武: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尧诉被告杨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昌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春尧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被告杨昌武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吴春尧垫付,被告杨昌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2556元给原告吴春尧,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