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7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韦弘、王丽、中山市小榄镇邦腾五金电器厂: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弘、王丽、胡杰培、中山市小榄镇邦腾五金电器厂、中山市小榄镇联安达汽车修配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27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42757.08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款项还清之日(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逾期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逾期本金为42757.08元,欠争产利息为3947.00元,逾期罚息为20060.49元,上述款项合计66764.57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三、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